第一条 严禁在任何场合特别是课堂宣讲、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、方针、政策的观点,发表违背中央决定的言论,不准制造、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。
第二条 严禁违反程序,不讲规矩,重大事项不按要求请示报告。
第三条 严禁公款吃喝消费。不准工作日中午饮酒(包括公务接待)。
第四条 严禁拉帮结派,借组织成立同乡会、同学会、战友会或者拜把子、结干亲,搞团团伙伙。
第五条 严禁公车私用。实行谁派车谁负责。属于司机个人行为的,开除司机公职,扣除相关费用和工资。
第六条 严禁领导干部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。领导干部应当对照标准自觉进行整改。以2015年9月1日为限。
第七条 严禁红白事大操大办、收钱敛财。学校干部职工红白事由校工会统一协调安排。今后中层以上干部参加校内同事红白事,须事前向校纪委、监察部门请示报告,未经允许不得参加。必须参加的,不准占用工作时间。
第八条 严禁利用虚假发票报销(包括公款吃喝、娱乐消费、差旅、会议、科研经费、工程项目、物资设备采购等)。
第九条 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(工作需要除外)、购物、炒股、打游戏。
第十条 严禁公款旅游或借公差之机变相利用公款旅游。
第十一条 严禁收受礼金和有价证券。特别是借学生入党、评优、评先、奖助学金评定、考试、招生录取、职称评定、工程、采购等之机,接受宴请或收受礼金、礼品。对此类问题,无论金额大小,一经发现一律立案调查,并责令其退还礼金、礼品和宴请费用。
第十二条 严禁乱作为、慢作为、不作为,彻查“门难进、脸难看、事难办、话难听”、工作不负责、办事效率低下、推诿扯皮等行为。
从2015年7月10日开始,凡违反上述禁令的,按照干部管理权限,给予组织处理。构成违反党纪政纪的,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。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处理。
校党委要求:各级党组织要组织党员干部认真学习宣传“十二条禁令”。所有党员干部都要自觉遵守“十二条禁令”。各级党员领导干部要带头执行“十二条禁令”,发挥好表率作用。学校纪委、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,加大对“十二条禁令”执行情况的明察暗访力度,做到发现一起,查处一起,决不姑息。